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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

日期:2012-06-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哪些行为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 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 ,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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