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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临时管理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日期:2012-06-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将临时管理的财物占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的财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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