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日期:2012-06-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是煽动。这里的煽动,是指公开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法,使群众激起或者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客体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体是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这里的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相互敌对、仇恨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2、罪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使用侮辱、造谣等手段进行煽动的;多次进行煽动,屡教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长期进行煽动的;煽动手段特别恶劣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甚至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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