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犯罪构成
日期:2012-06-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恶意欠薪罪犯罪构成
首先,本罪是新增罪名,立法者将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里面,说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其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
最后,在刑罚上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即要对罪犯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也要对其处以财产上的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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