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的认定标准

    第一,行为人和卖淫者之间基于卖淫活动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行为人和卖淫者如果长期是雇佣关系,卖淫者报酬长期由行为人按固定标准支付,那么卖淫者就要服从行为人的安排,行为人和卖淫者存在领导和从属关系,此时认定行为人控制卖淫者没有疑议。但对于短时间内临时认识的双方能否被确认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要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如果卖淫者是在行为人提供的居所等较为隐蔽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此时行为人与卖淫者之间主从关系不明显,双方是互相利用,行为人和卖淫者约定分成标准,各取利益,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对卖淫者卖淫行为进行控制。另一种情况是,如卖淫者是在行为人经营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等地方进行卖淫活动,行为人是这些场所的负责人,此时行为人和卖淫者之间明显有了一种主从关系,一般可以认为行为人与卖淫者之间存在着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第二,行为人要有组织、管理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在行为人和卖淫者之间具有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的基础上,行为人还要具有组织、管理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行使监督和支配权,使卖淫女服从,并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包括介绍、招募嫖客,组织打手,买通通风报信人员等等,此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控制”了卖淫者的卖淫活动。
    第三,卖淫者要服从行为人对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服从组织和管理。二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服从组织、管理。三是在卖淫活动上服从组织和管理,不要求卖淫者其他所有活动都要服从组织和管理。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