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
日期:2012-06-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
二者均来源于投机倒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各类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是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行为。
1.犯罪对象的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限于商品,非法经营罪还包括公文证明文件。伪劣商品指‘97年刑法140条明确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其他的如《产品质量法》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地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商品均非所述所称伪劣商品,而非法经营对象则不同,参见前述。
2.行为方式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经营对象是不符合资量标准产品。非法经营则是越权经营,未经许可经营专卖或其他限制商品。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20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