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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准刑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准刑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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