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在近些年来时有发生,境外固体废物对我国环境的污染破坏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类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损害是极难甚至根本无法补救的。消除这类废物的危害,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并耗费大量资金。在欧洲,处理一吨有毒有害废物约需花费一千美元,若送到非洲国家去处置,每吨仅需费用十美元。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将本国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外处置。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限制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污染转移之害,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全体代表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该《公约》。我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公约》所指危险废物自外国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国家的环境主权,有必要使用刑罚手段来规范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采取限制进口的原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则禁止进口。因此,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即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没有列入的固体废物的,不以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定罪处罚,而应依照走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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