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只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才能从事经营文物的收购业务。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还规定,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1987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文物购销由文物部门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二是指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即使是具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也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等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从事倒卖文物的犯罪,主要是指依法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或者文物经营单位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收购和销售、拍卖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文物的单位必须首先经国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外销和文物拍卖均要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其次,经营文物单位要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而从事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活动,以及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单位,构成倒卖文物罪。单位犯倒卖文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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