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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罪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破坏军人婚姻罪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是否“明知”,是区别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仅与现役军人保持恋爱、婚约关系的人不属于此列。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应当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实际掌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企业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等等。
  2.行为人必须使用胁迫手段。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现役军人的妻子施以威胁、恫吓,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就范,不敢抗拒的,如以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相威胁;以揭发现役军人的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行为人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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