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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虚假广告罪的关键是什么?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认定虚假广告罪的关键是什么?

    1、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导致失真的商业广告的宣传不构成犯罪,失真广告包括:广告主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过分自信而造成夸大事实的商业广告;由于广告主与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事实差异;由于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广告失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缺乏商品知识而造成的不真实广告;由于低水平的商业广告制作技术而造成的广告失实等。上述情形,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做了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但不具有故意欺骗的主观意图,不能以本罪论处。
    2、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照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大部分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多次作虚假食品广告和人用药品广告的;作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又作虚假广告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广告法规定.所作广告商品要具备有关方面的合法证明。
    其次,应当考察虚假广告行为的总体危害程度。
    最后,应当考虑广告令人误解的程度。判断广告的真实与否不仅取决于广告本身,而且还取决于受广告引导或影响的人对广告如何理解。对广告令人误解的标准来说,只要广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消费者是否实际受骗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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