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2012-5-10)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012-5-10)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012-5-10)
- 非法捕捞产水产品罪 (2012-5-10)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2-5-10)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2-5-10)
- 非法狩猎罪 (2012-5-10)
- 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