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违令作战消极罪

日期:2012-05-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违令作战消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我国《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军《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军人要宣哲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6条明确规定:“不论进攻或防御,勇敢战斗,不怕牺牲,都是达成战斗目的的精神因素,借口保存自己而不积极、不坚决地消灭敌人是绝对不允许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第6条也规定:“为了消灭敌人,分队必须发扬勇敢战斗、不怕牺牲的精神,运用技术、战术去战胜敌人,绝不允许借口保存自己而消极避战”。这些要求是每一名军人参加作战时都应该做到的,由此构成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军人在战时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军人参战的职责要求,挫伤部队士气,涣散斗志,扰乱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的,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作战命令,是指上级关于作战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结时间、地点、火力配属,攻击方案,战斗梯队安排,撤出战斗等有关作战准备、作战实施的具体问题。违抗形式通常有:拒不执行命令、拖延或迟缓地执行命令、故意执行与命令相反的内容等。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临阵的地区范围既包括陆地战区,也包括海上、空中战区。畏缩是指贪生怕死,畏缩不前;作战消极是指行为人应尽全力而不尽全力,不图进取,消极怠战。对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作战任务;妨碍了作战部队之间的协同;因临阵畏缩、作战不力而贻误战机或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阵地失守、前线崩溃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与否的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完成任务,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作战消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已受领战斗任务、待命出击的情况下,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故意畏缩、作战消极。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中虽然都有违抗命令的构成要件,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因此,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战消极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又都可能发生在战时或战场上,而且作战消极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不尽职的行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指挥人员在指挥部队(分队)执行作战任务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以致整个部队 (分队)行动迟缓、消极怠战,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指挥人员由于个人在指挥岗位上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直接责任。
  (三)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动机,如贪生怕死,畏俱战斗,而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客观环境很相似。其区别除了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作战消极的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如阵地追敌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追击敌人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应认定为临阵脱逃。
  三、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行重要作战任务行动消极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作战消极的,煽动、串通其他部队和人员消极怠战的,等等。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