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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擅自将国家编配的武器装备出卖、转让的行为。
  武器装备,是国家的重要物资,是国防力量的重要体现,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是社会政治安定,国泰民安的基本保障,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请示报告,获得批准后,是不准许擅自出卖、转让的。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所有权、部队对武器弹药的装备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军职人员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下列情形:
  1、未经请示报告批准后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2、为取得相应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3、其他违反规定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侵犯武装部队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规定:
  1、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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