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或者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所谓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以各种方法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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