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仅仅出于虚荣动机仅仅冒充军人身份,没有进一步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声誉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2)冒充的对象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军人;而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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