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关键要注意其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为:
1)主体不尽相同。本罪只能由参战的军职人员构成,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参战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军职人员。
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逃避履行战场职责,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服兵役。
3)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战时或战斗状态下,而逃离部队罪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2012-5-10)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012-5-10)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012-5-10)
- 非法捕捞产水产品罪 (2012-5-10)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2-5-10)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2-5-10)
- 非法狩猎罪 (2012-5-10)
- 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