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必须是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铁路运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行为人违反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如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按时发出火车进出站信号、值班时睡觉等等,造成了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
3.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根据刑法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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