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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详解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分裂国家罪详解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释义】本款是对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其中,”首要分子“的范围在刑法总则中已作了明确界定。”罪行重大,,是指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并直接参与杀人、放火、爆炸等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的”,是指那些主动参加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的:“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往往靠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此特征激化民族矛盾,挑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因某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情况。对此,本款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处刑。应当注意的是,在严厉打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这种有可能参加人数较多的聚众犯罪,要把那些受欺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与犯罪分了区别开。2.必须是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企图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3.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人的纠集行为;”策划“,是指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行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实施“,就是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本法第112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立法理由】分裂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已经规定。1979年《刑法》第92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规定将颠覆政府和分裂国家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予以并列。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反和平演变的需要,颠覆政府和国家政权的行为尽管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尤其是边疆部分地区的分裂行为日益猖獗,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可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规定的更加具体、更加明确,既便于适用,也有利于震慑犯罪。基于此,1997《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仅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同时将罪状中的“阴谋”一词去掉,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规定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对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了处罚。在处刑上,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区别对待,分为三个量刑档次。这样规定,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活动的情节及其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不同的处罚,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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