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piao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的特点与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piao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piao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行为。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piao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piao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piao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piao。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piao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piao。使用专用发piao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悦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第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piao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piao、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根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3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本罪即以此为量刑起点。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piao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的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piao;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piao。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piao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piao而故意出售。
3、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piao,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l)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piao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2012-5-10)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012-5-10)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012-5-10)
- 非法捕捞产水产品罪 (2012-5-10)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2-5-10)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2-5-10)
- 非法狩猎罪 (2012-5-10)
- 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