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什么是逃汇罪?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什么是逃汇罪?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加强外汇管理,把外汇资源集中在中央银行控制之下,以保证足够的外汇供给,对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逃汇行为破坏了国家外汇管制的实施,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和汇市的稳定,因此刑法将逃汇行为规定为犯罪,逃汇罪是一种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逃汇罪有以下特征:
  1.构成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构成逃汇罪。
  2.构成逃汇罪的单位,在主观上有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目的。
  3.构成逃汇罪的单位在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国家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的外汇;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所得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等。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了国家的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以合法的名义将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外,如未从境外购买货物却以付货款的名义将外汇汇出境外等;或者秘密将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违反“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的规定,未经批准,将境内外汇以投资等名义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4.逃汇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逃汇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逃汇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