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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偷税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偷税与漏税的界限。漏税则是纳税人因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少缴或不缴税款,区分偷税行为与漏税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漏税行为人则是由于因为行为人工作粗心或者对税法的规定不熟悉,导致不报或者少报应税项目或者应税数额。对漏税行为不能定偷税罪,只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补征等处理。(2)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偷税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以下偷税行为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但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但是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到10%.
  2.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抗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而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且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纳税人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具有非暴力、威胁性;而抗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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