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严重后果”的理解
日期:2012-05-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严重后果”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三款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某种程度上,第三款之规定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出入罪的过滤阀和平衡器,既要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又要保障经济活动继续运行,司法机关用好这个平衡器成为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有两个,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后者一般无异议,故对“严重后果”的理解和掌握,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导致的后果表现为各种形式,在侵犯劳动者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会造成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的损害,既有自杀自残这样惨烈的结果,也有影响劳动者消费生活的一般结果,严重程度不一而足。总结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情形,以能够达到定罪量刑为标准。笔者认为,严重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劳动者的追债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有些劳动者在通过正常渠道追要不到工资时,采用自焚、跳桥、爬塔吊等极端手段吸引社会关注,造成交通秩序或生产生活秩序混乱,也给公安机关和消防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劳动者采取如此惨烈的方式是对欠薪的激烈抗议,也是对讨薪无奈的表达。有些劳动者的极端行为被及时阻止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但有些劳动者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劳动者及其家庭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或伤害。许多被欠薪的劳动者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体力劳动者,整个家庭完全依靠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维持。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不能按时支付,将会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学生不能缴纳学费被迫辍学,病人不能治病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温饱都成为问题。一旦这些情况发生,欠薪者即使加倍赔偿也不能挽回既成的事实。
3.欠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实中不乏欠薪行为的对象是数十个甚或数百个劳动者的情形,共同的利益诉求使他们团结在一起,愤怒情绪的相互感染使他们失去理智,围堵公共道路、围攻政府、聚众打砸抢等事件屡有发生。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成为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易诱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其他严重后果。欠薪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样态,以上谈到的仅是常见多发的情形,其他还有一些不典型、非多发的后果。能够入罪的严重后果可以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但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可以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无论是欠薪行为直接引起的后果,还是欠薪行为和其他行为共同引起的后果,只要欠薪行为和该后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该后果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严重后果,而不考虑中间经历了几个环节。如劳动者因拿不到工资不能购买农药,庄稼因病虫害而减产造成严重损失,该结果即属于欠薪行为的严重后果。(2)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严重后果必然是使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否则没有损害就不能称之为严重后果,也就不必要以刑罚惩罚。(3)损害事实超过了一般民众能够忍受的范围。有些欠薪行为造成的后果没有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一般劳动者都能忍受,谈不上损害,则该后果不能称其为严重,欠薪人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损害事实发生后难以事后弥补。如劳动者因无钱不能看病耽误治疗时机,待恶化后再治疗已来不及,这样的后果就属于事后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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