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管理社会职能,享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威望与信誉,并由具有公务员的特殊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权力。因此,如果没有此种身份的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招摇撞骗势必造成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混乱,并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包含两方面的要素。第一,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勤杂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普通科员冒充科长;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劳动模范、影视明显、华侨行骗的,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骗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排除骗取一定数量的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但主要是指骗取职位、荣誉、资格或骗取玩弄他人的感情等情况。一般而言,招摇撞骗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行为的多样性,即行为人在多处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二,行为结果的多样性,即招摇撞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既可能骗取职位、荣誉,也可能骗取其他物质性的利益。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这种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有意冒充,二是故意地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欺骗。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待遇、地位、荣誉、财物或者玩弄女性。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