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秘密或者虽然知悉是国家秘密但误认为本人依法可以知悉该秘密,因而获悉了该秘密,则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这与国家秘密有着较大的区别。
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二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两罪有着明显的区别:(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安全。(2)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秘密,还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这里的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技等不应该让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的资料、情况和消息。(3)两罪的主观内容不同。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犯罪目的,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成立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以后,又将之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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