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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期:2012-04-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2007年5月1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本罪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一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掩饰、隐瞒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涉案车辆1辆或价值10万元,从重5%。
    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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