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解读--非法集资罪
日期:2012-04-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集资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非法集资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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