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谈抢劫特定物品犯罪的定性
日期:2012-03-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所谓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看是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遇到抢劫特殊物品问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律师为您做出以下简要分析。
对于抢劫违禁物品我们一般是分情况而定。违禁物品是指国家通过相关规定禁止在社会上流通或者禁止普通公民持有、所有的物品。这类物品主要包括毒品、假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抢劫毒品假币等违禁物品的,以抢劫罪论,违禁物品的数量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抢劫的是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那么我们应该根据《刑法》第127条之规定,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对于抢劫赌资以及违法犯罪的赃款赃物的,一般也构成抢劫罪。但是行为人仅以其输掉或者赢来的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但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当然实践中,对于一部分财产性利益如,通过抢劫的方法,免除债务,这类行为也构成抢劫罪。
对于以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作为抢劫对象的,我们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是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所犯之罪论处。但是《刑法》同时规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也构成抢劫罪。
以上是本律师对于抢劫罪的一点总结,如果读者对此感兴趣,或者遇到相应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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