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日期:2012-03-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 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因此,对于这项权力如果遭受无端干涉,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严重的侵犯了人身自由这个法益,从而进入刑法的管辖范畴。
第二、本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 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 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第三、本罪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同时主观上,本罪是直接故意。
第四、对于本罪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第五、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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