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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浅析自杀及相关问题

日期:2012-03-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单纯的自杀在世界各国范围内都不作犯罪处理,究其原因,正如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的那样:“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对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如果说后一种情况就像鞭笞一尊塑像一样,对活人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前一种情况就是非正义的和暴虐的,因为,人的政治自由必然要求刑罚纯粹是针对个人的。”但是对于一些与自杀相关的行为,我们需要立足我国《刑法》做出详细分析。
    关于帮助自杀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安乐死。安乐死又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采用注射方式让遭受痛苦的人结束生命的方式,对于这类安乐死,我国立法现无相关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行为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将受到我国刑罚的制裁,当然,实践中,量刑情节有适度的从宽。至于消极安乐死,即采用不作为的方式(放弃治疗等)让病人自然死亡。我国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逼迫自杀,是指通过某种权势或者利用各种特殊关系,让被害人处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之下,最后自杀的行为,此种行为其实质就是假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相关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也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指示、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的人实施自杀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成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相约自杀行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我们应当区别对待。第一、如果双方都已经自杀身亡,无论其行为如何,都不构成犯罪。第二、对于只有一方完成自杀的,如果未死亡的一方未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则不构成犯罪,但是,多数情况下未死亡的一方是先杀谁对方、或者为对方自杀提供工具与条件,最后对死亡产生了恐惧,放弃自杀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于刑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教唆他人自杀,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引诱、怂恿、欺骗他人自杀,从而剥夺他人生命。对于教唆吴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杀,因为不具有理解死亡意义的能力,所以,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这也不少说,教唆正常的成年人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成年人是因为教唆人的行为而对法益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自杀,本律师也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他行为引起的自杀行为也是多种多样,一般我们不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老师批评学生、上级批评下级,进而引起自杀,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我们对于这些情形,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赔偿。
    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感兴趣,可以电话咨询四川刑事律师辩护律师网律师。值班电话:028-8311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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