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2-03-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我国《刑法》根据共犯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与分工,在责任自负的原则上,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通过这样的划分,以使其公平合理的承担责任,保证刑罚的适当原则。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在犯罪集团中其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在聚众犯罪中其组织、领带、策划的;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犯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其刑事责任也分为两种,对于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和知悉,都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的认定,我们通常从犯罪的起因、行为、因果关系、和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来确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是指他人以暴力手段或者精神威压来强迫参加犯罪,但是不包括被骗参加犯罪的,值得注意的是被胁迫参加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对于该犯的处罚,《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其主观上有教唆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教唆的行为。对于教唆犯的处罚,我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予以处罚,即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对于以上几种犯罪形态,存在多种的细节,这里不便详细解说。因此如果您对此类刑事问题感兴趣,或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电话咨询本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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