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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日期:2012-02-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1、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2、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58条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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