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2-02-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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