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雍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雍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研究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抢劫的犯意不是雍某某提起的,在整个过程中他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只为他人提供了帮助,应按从犯对待。
证据表明,本案犯意的提起是另案处理的李某某提出的。在案被告的供述均一致承认是李某某声称自己最近输了钱,想找回来,提议到非法开设的游戏场所去抢劫,因为受害者不敢报案。而雍某某是由另案处理的被告曹某约去玩的,在曹某约雍某某时,雍某某并不知道其他人有抢劫的意图,在得知其他人抢劫的意图后,他考虑到朋友关系不好拒绝,就跟着去了,但他主观上并无采用暴力抢劫他人的意愿,只是为其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了帮助,具体的帮助方式就是站在门口望风,当听到游戏室内有妇女喊救命时就跑了,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虽然其帮助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也构成抢劫共犯,但在行为的情节上明显轻于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应依法按从犯处理。
第二、案发后,雍某某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追捕后,在母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此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涉案行为,故在量刑时应按处理自首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抢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既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抢劫的数额仅十二元,被砸坏的财物经鉴定只有六十元。抢劫的后果较轻,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第四、雍某某刚满十八岁,也刚从学校毕业,在校期间的表现得到了校方的肯定,在《学历证明》上的评语是“在校期间表现优秀,能力突出,多次参加学院组织的设计大赛,并获得设计大奖”,证明了雍某某是一个有上进心、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可造之材,此次误入歧途触犯刑律具有明显的偶然性,是初犯也是偶犯,所以他没有严重的反社会人格,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只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又恰遇交友不慎而被引入歧途,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国家的惩罚、家庭的教育和社会的帮助,将来的雍某某一定能成长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五、量刑建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于雍某某是自首,犯罪情节也较轻,完全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再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政策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均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又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雍某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容易改正错误,故应依法尽量从宽处罚,辩护人因此建议法庭在量刑上对雍某某免除处罚,如果法庭在综合考虑后对此建议不予采纳,至少也应在确定刑期后适用缓刑。因为从被羁押到现在,雍某某已失去自由达数月,实际上已经受到了足够的惩罚,也吸取了足够的教训,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会有任何社会危险性,所以完全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雍某某是一个一贯表现良好的年轻人,由于交友不慎,偶然失足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易于改正错误,故应当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雍某某尽量予以从宽处罚,使他和他的家人充分感受到国家对他偶然失足的宽大和爱护,从而更加信赖和热爱自己的国家。果如是,司法就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这既是被告人之幸,也是国家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