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论未成年人犯罪之故意伤害篇
日期:2011-11-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在我国,由于未成年人青春期易冲动的心理学特点以及不良影视作品、网络糟粕的影响,导致故意伤害案件成逐年上升趋势,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我国刑法规定:因故意伤害时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故本文讨论的是故意伤害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定罪
要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定罪,就必须准确的了解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有准确的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就能解决大部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定罪问题,但同时还要注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特殊情形: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伤害的,不予刑事处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故意伤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首先,依据身份证明或出身证明。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刑法有关的轻伤害案件
根据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轻伤害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将轻伤害案件不分案件情况,一律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类案件应当采用以教育、调解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以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对未成年人的强劫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能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随意提高“缓刑率”和“免于刑事处罚”。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年龄、是否初犯、累犯、受教育程度、社会危害性、是否在校生等多种因素,区别对待。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等。
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普通刑事犯罪量刑的指导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刑法个别化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四项原则: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逐步实现规范化,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遵守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案情相同或相似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基本平衡。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应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环境,不断加大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对青少年的毒害。严厉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坚决从重处理,及时有效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的管理。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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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定罪
要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定罪,就必须准确的了解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有准确的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就能解决大部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定罪问题,但同时还要注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特殊情形: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伤害的,不予刑事处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故意伤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首先,依据身份证明或出身证明。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刑法有关的轻伤害案件
根据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轻伤害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将轻伤害案件不分案件情况,一律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类案件应当采用以教育、调解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以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对未成年人的强劫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能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随意提高“缓刑率”和“免于刑事处罚”。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年龄、是否初犯、累犯、受教育程度、社会危害性、是否在校生等多种因素,区别对待。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等。
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普通刑事犯罪量刑的指导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刑法个别化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四项原则: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逐步实现规范化,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遵守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案情相同或相似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基本平衡。
成都刑事律师认为:应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环境,不断加大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对青少年的毒害。严厉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坚决从重处理,及时有效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的管理。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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