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严重情节”的认定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严重情节”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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