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哪些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可以定罪
下一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下两篇:个人集资20万元以上将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12-5-2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2012-5-23)
-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 (2012-5-23)
-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2012-5-23)
- 认定合同诈骗的几个问题 (2012-5-11)
-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20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