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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