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表现形式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表现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的特点是行为人“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无视国家规定,采取行政摊派、职工福利、风险抵押等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吸收职工的存款,不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枋准的规定》,是否立案追诉主要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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