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解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他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12-5-2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2012-5-23)
-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 (2012-5-23)
-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2012-5-23)
- 认定合同诈骗的几个问题 (2012-5-11)
-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20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