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人身财产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人身财产类犯罪

以案说法: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以案说法: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1年6月,王某以已接手明城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樟苑”小区总承包合同为由与犯罪嫌疑人沈某签订建筑转包合同,将“香樟苑”小区部分工程转包给沈某,由王某收取沈某5%管理费。同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沈某以取得明城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樟苑”小区承包建筑施工为由,与李某签定分包施工合同,将包木工、瓦工等工程分包给李某。同年8月12日,沈某收取李某押金10万元,后发现自己被王某所骗,王某并没有取得明城房产公司开发的“香樟苑”小区总承包。次日,沈某即关闭手机,后更换手机号码,人也销声匿迹。为此,李某以沈某利用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城房产公司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香樟苑”小区的施工合同。沈某收取李某的10万元押金用于还债6元,其余全部挥霍一空。同年12月14日,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下落不明。本案对沈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沈某在与李签订合同时,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沈某是在与王某签订建筑转包合同后,认为自己有承包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定分包施工合同。沈某收取李的10万元押金时,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被王某所骗。本案由于王某下落不明,无法证明王某与沈某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沈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沈某李某之间属于合同纠纷,李某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沈某返还10万元的押金。故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即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应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沈某得知合同无法履行,应积极退还押金。这里的押金10万元可以理解为,沈某代为李某保管的财物。对本案进行分析:一是沈某客观上侵占了李某10万元押金;二是沈某有拒不归押金的行为;三是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四是沈某事实上将押金全部用于还债和挥霍。为此,沈某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理由如下:
  一是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来分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是结合本案从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上来分析。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实践中应理解为,在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携带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并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由于王某下落不明,无法证明王某与沈某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无相应证据证明沈某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也无法证明沈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沈某是否采取欺骗手段。但是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李某的押金后,明知工程无法履行,隐瞒事实真象、携带李某的交纳的押金逃匿,并将押金挥霍一空,致使沈某无法返还押金的行为,可以认定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是直接的故意。客观上沈某无法返还李某交纳的押金,所骗取10万元数额也较大,给李某也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应当认定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