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盗窃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单位,有组织地盗窃公私财物归单位所有,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挖掘古墓,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3.对于盗窃汽车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作具体分析,根据其具体情况定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汽车是变卖或长期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汽车是把汽车当作犯罪工具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可按其所实施的犯罪中的一个重罪判处。如果行为人偷开汽车的目的只是为了游玩的,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以犯罪论。偷开汽车的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扰乱社会秩序论处,行为如果具备构成流氓罪特征的,可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以流氓罪论处。如果偷开汽车撞了人或撞坏汽车的,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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