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对于盗窃不足3次,且窃取财物数额较小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必要时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但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小和次数多少并不是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的唯一因素,除了要考虑数额和次数之外,还应将上述因素与犯罪的原因、手段、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等情节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盗窃财物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反之,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的,即使盗窃未遂,或者实际所得价值较小的,也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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