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日期:2012-05-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12-5-23)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2012-5-23)
- 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2-5-23)
-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 (2012-5-23)
-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2012-5-23)
- 认定合同诈骗的几个问题 (2012-5-11)
-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20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