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人身财产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人身财产类犯罪

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日期:2012-05-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因素,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总是指向一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被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财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用已受到损害。因此,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