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概念特征及认定
日期:2012-05-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强奸罪概念特征及认定
一、强奸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特征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正当性交的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构成强奸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就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用暴力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使用暴力对妇女施以身体上的强制,如用殴打、捆绑等方式强迫妇女,使其不能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第二,用胁迫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利用威胁、恐吓等方式使妇女不敢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如威胁反抗或不同意者就杀人或揭露其隐私;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恐吓等。第三,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如把妇女灌醉趁其醉酒之机与之性交,用药物使妇女处于麻木或昏迷状态与之性交,深夜假冒妇女的丈夫与之性交等。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妇女性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职业如何。这是由强奸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只能是男子强奸女子(我国刑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有时,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形态中,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他人强奸、教唆他人强奸等。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目的是与被强奸妇女性交。这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区别的关键。行为人如果不具有奸淫目的,而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方法调戏妇女以寻求精神刺激,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强奸罪的认定
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特征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有无采取强制手段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志。但是,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凭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是否同意性交的标准。有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可能是迫于犯罪嫌疑人的淫威而不敢反抗,对于因不敢反抗而没有反抗的,就不能认为是被害妇女同意与之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二)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性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开始是通奸,在奸情败露后,女方怕夫妻(恋爱)关系破裂或为了保全名誉而故意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二,通奸的男女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破裂,女方为了报复男方而故意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亦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三,具有通奸关系的男女,在断绝关系后,男方还不断纠缠而强行与女方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第四,具有从属关系的男女,如果男方利用权势或隶属关系胁迫女方而与之性交的应定为强奸罪;如果男方并未利用自己的权势胁迫,而是女方羡慕男方的地位、财富,而自愿与之性交的,或者具有教养关系的男女,教养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养女性交的,均不宜定为强奸罪。
三)要正确认定恋爱中的男女性交行为的性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恋爱中的男女未婚而双方自愿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个人隐私,不触及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问题,不能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关系已经结束,男方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女方性交的,则应定为强奸罪。
四)要正确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性交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性交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寻求精神刺激,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五)要严格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二名以上男子轮流强行与一名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聚众淫乱是指多名男女自愿在一起互相玩弄(包括自愿性交的行为)的道德沦丧行为,我国刑法有专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者在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和主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三、强奸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使用捆绑、堵嘴、卡脖子、蒙头、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而与之性交;
二)使用胁迫手段实施强奸,如用凶器威吓、扬言行xiong报复、揭发隐私、毁损名誉、以加害亲属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等手段;
三)利用其他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利用药物麻醉、刺激,灌酒至醉,教养关系,职权逼迫,治病或假装治病,乘患病、熟睡之机与之性交等。
四、强奸罪的主要侦破方法
强奸犯罪在侦破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有利和不利的情况:首先,强奸犯罪中,强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直接面对面的身体接触,且持续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形体、面貌、口音、年龄、衣着、身体上的特殊标记,甚至身上的特殊气味都会有所认识,这就为利用辨认方法识别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次,一般说来,强奸犯罪都有现场可供勘查,且现场往往留有双方的对抗痕迹、精斑、毛发、指纹、脚印等犯罪证据,只要及时进行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都能为证实犯罪,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次,强奸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报案不及时,不利于对现场的勘查和犯罪证据的收集。另外,由于强奸犯罪多发生在夜间,作案地点多在室内以及其他封闭或偏僻场所,且相当一部分强奸案件都是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周密策划后实施的,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证据难以充分收集,且往往缺少证人作证。
基于强奸犯罪的上述状况,侦破时通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及时询问被害人
发现强奸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开展对被害人的询问工作。询问的重点是: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是是否认识或见过犯罪嫌疑人,如认识,犯罪嫌疑人是谁;三是犯罪嫌疑人从何处、何方、用什么方式进入现场;四是自己是否被挟持到现场,从何处被挟持到现场;五是犯罪嫌疑人手持何物,有无犯罪工具,自己被以什么方式挟持或施加暴力;六是强奸犯罪的过程与情节,如强奸过程中发生过什么事,犯罪嫌疑人说过什么话;七是有无对抗情况,双方何人受伤及受伤部位,什么工具致伤,对抗过程中双方有无毛发、衣物或其他小件物品脱落;八是被害人在被恐吓或挟持过程中有无呼救;九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有何特征,身上有何特殊标记;十是有何财物被抢及被抢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十一是犯罪嫌疑人是一人或多人,体貌特征和衣着装饰如何,口音如何;十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谁,有何证据等。
询问被害人要注意方式方法,争取被害人最大、最好的配合,以保证询问质量。
二)及时勘查犯罪现场
对强奸犯罪现场的勘查一定要及时,避免各种可以用于证明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痕迹、物品消失、毁灭。对这类现场的勘查,一方面是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验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勘查这类犯罪现场,要注意以下几个
1)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对抗痕迹。如发生在野外的强奸案件,其勘查重点主要是在土地上(草坪上)的身体压痕、指纹、脚印,有时还可能有膝、肘关节在地上形成的压痕;对人室强奸,要注意发现并提取地上的脚印、对抗过程中碰撞或使用的器物以及被害人衣物、床单等上面的指纹、血迹等可以用以证明犯罪的物品。
2)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如手套、手帕、帽子、烟头、空酒瓶、唾液,对抗过程中被撕下的衣片、纽扣和作案使用的工具,如各种刀具,石块、砖块,各种棍、棒及棍、棒状物,以及擦有精液的纸片、布片等,这些物品都带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进行认真的收集与检验,可以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证明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和脱落物。在强奸犯罪现场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与脱落物主要包括精液、唾液、汗液、血迹、毛发、皮屑等。对这类东西进行勘查,有时会有一定困难,如唾液、汗液、血迹、皮屑很容易消失,精斑、指纹很可能就残留在被害人被害时穿的内衣、内裤上或家中的床上,对这类东西进行勘查,要有受害人的有效配合才行。
三)寻找并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破强奸犯罪过程中,通常询问被害人和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基本上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是生人还是熟人,是偶犯还是惯犯,是预谋强奸还是临时起意强奸,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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