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法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对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刑法》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另外,《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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