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日期:2012-03-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产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将会纳入刑法的管辖范畴。对于行为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罪规定与我国《刑法》第140条,其内容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冲真,以此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此罪。具体而言,构成此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主观心态,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从客观方面讲,销售者在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冲真,以此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产品使用性能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
要构成此罪,不仅要求具有以上主观和客观条件,还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但是这也不是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达到五万元,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本罪是一个包容性罪名,如果是食品、药品、医疗产品等特殊产品,那么可能构成其他的特殊罪名。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达到《刑法》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该罪的未遂论处。
对于该罪的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您对该罪感兴趣或者存有疑问,建议联系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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