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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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日期:2012-5-29 22:56:28 点击:27次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不还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其性质均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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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处罚是否比照贪污罪?
日期:2012-5-29 22:48:42 点击:30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 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标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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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以贪污罪论处的如何处罚?
日期:2012-5-29 22:38:40 点击:30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 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标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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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不还的,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
日期:2012-5-29 22:33:45 点击:28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挪用公款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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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日期:2012-5-29 17:20:18 点击:55次
我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换言之,贪污十万元以上,理论上就可判死刑,但前提是要符合“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条件。然而,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规范而详细的解释,只有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掌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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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出售假票获利的行为同时满足伪造有价票证罪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吗?
日期:2012-5-29 17:15:14 点击:30次
被告人关晓秋系沈阳市光陆电影院业务部主任,负责对外出售团体票,被告人李德兴系该电影院美工,李德兴的儿子李丹系一公司美术设计师,负责为光陆电影院设计、印制“院线团体票”。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李丹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违反票务规定,故意增加印票数量,并分3次将多印制的“院线团体票”3万余张带回家中交给其父李德兴。同时关晓秋与李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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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单位业务开支对贪污罪定罪量刑有无影响?
日期:2012-5-29 17:03:35 点击:36次
赃款用途与贪污受贿犯罪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说赃款用途对贪污受贿犯罪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原本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此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以致使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能严格依法执行。如,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常会遇到被告人在承认自已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的事实前提下,提出自已已将贪污受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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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日期:2012-5-29 16:56:24 点击:28次
被告人张某原系启东市粮食局聚星粮站副站长,2002年9月4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9月,启东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启东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9月29日,启东市粮食局提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议名单,并经启东市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2002年10月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指定张某担任该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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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贪污罪数额标准
日期:2012-5-29 16:49:53 点击:27次
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自1979年刑法以来有关贪污罪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调整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比较突出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归属同类客体,在刑法分则中单独立章。二是明确了贪污罪主体的特定性,从而在刑法立法中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玷污职务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三是明确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