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职务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职务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界定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界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依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有资产应当界定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该定义比较原则、概括,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加以具体界定。
    但首先应当明确,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的范围有所不同。依照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可见,公共财产不能等同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范围较公共财产的范围要小。尽管被国有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却不宜视为国有资产。从外在表述来看,国有资产与被国有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差异甚大,因此,理应将被国有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排除在国有资产范围之外。
    国有单位的违法收入与混合性资产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国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后又集体予以私分的行为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例如某些高校非法收受学生的“赞助费”,让某些不符合录取资格的学生入学就读,之后又将这些“赞助费”以各种名义发放给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于单位中此类非法所得,虽然国家已经实际取得了这些财物的所有权,但是认定国有资产的标准应当是该国有财产是否已经投入到国有单位的生产经营中,或者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收益。而国家取得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后,并未将它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当然也不属于投资后形成的收益。因此,它只能归属于国有财产,而不属于国有资产。混合性资产中既有国有资产,也有非国有资产,两者难以作实质性区分,私分混合性资产的行为,既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性质,也有私分非国有资产的性质,一概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参与私分混合性资产的人分得的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也难以区分。在此情形下,对私分混合性资产的行为不宜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收益能够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即创收活动的原始投入属于国有资产,其经营收益是国有资产的孳息和衍生物,性质上应当属于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把创收活动中所取得的收益集体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等,从事创收活动,同时参与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其创收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应区别对待。因为这种创收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不完全是国有资产的孳息和衍生物,其中含有行政事业单位参与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动服务后体现在创收收益中的价值,这一部分由行政事业单位参与经营或提供劳动服务所创造的价值,应当归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这种创收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既有国有资产性质,也有非国有资产性质,如有私分则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